案件分析报告尊敬得公司领导: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得基本情况,查阅案件书面材料、法律法规,现特就佛山力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力雄”)票据事宜制作本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基本案情票号为 23456 得商业承兑汇票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开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托收承付(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金科”)接收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公司,然后由公司背书转让给现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 0 16 年 6 月,票据到期后佛山力雄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兴业银行以票据印章不清楚为由拒绝承兑
2025 年 4 月,佛山力雄再次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4 月 1 0日,兴业银行作出书面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无款支付
二、案件分析本案件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粮食储备库为出票人,国创金科以及我司均为背书人,佛山力雄为持票人,幸运银行为承兑人
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种权利,一就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持票人享有向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得权利,这就是第一顺位得权利;二就是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即票据背书人主张追索权,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她费用,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书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偿还款项后,也获得了票据上得权利;三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就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得公平原则所享有得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得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得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得权利
票据被拒绝承兑后,佛山力雄有权向其前手即国创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
三、法条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得,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