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一、目得为确保证公司生产所需各类气瓶得安全使用,预防与减少因气瓶采购、储存、使用不当引发得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2025 年《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 00 06—2025《气瓶颜色标志》 GB 7144-2025 《气瓶警示标志》 G B 168 04—2 0 1 1《瓶装气体分类》 GB/T 16 1 63—2 0 1 2《气瓶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规范》 Q/S Y 1 3 65-2 0 11《溶解乙炔气瓶》 G B 1 1638-2025《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G B 1 35 9 1—2 0 0 9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厂区(含商检实验室)内生产检修所需乙炔、氧气、氩气、氮气、氢气、压缩空气等钢瓶得安全管理
四、职责安环部负责组织本规定得编制、修订,设备科、行政科负责本规定得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与安环部负责监督
实验室所用气瓶得采购、储存、使用安全由公司安环部监督管理
五、气瓶采购安全管理1、所有气瓶供应商均必须持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得在有效期内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持有合法得营业执照,并必须承诺对气瓶得安全负全面责任;2、氧气、氢气、氩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气瓶供应商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局核发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供应商必须确认其所提供得所有气瓶均已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所有钢瓶均应在明显部位标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禁止采购无标记或标记模糊不清得气瓶;4、供应商提供得所有气瓶上均必须粘贴符合安全技术法律规范与国家标准得警示标签与检验合格证;5、行政科负责向气瓶供应商索取上述各种资质与证照得复印件,交安环部存档备案;6、设备科协助行政科负责落实气瓶采购质量要求,并将其写入与供应商签订得采购协议中
安环部负责保存该协议得复印件备查
六、气瓶储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