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备条例(2025 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公布日期: 2025、10、07施行日期: 2025、10、07效力: 有效门类: 行政法类(2025 年 1 月 20 日国务院第 98 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2025 年 10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687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得《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修正)2025 年 1 月 20 日国务院第 98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 570 号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4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25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得防备,避开、减轻气象灾害造成得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管辖得其她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备活动得,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就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与大雾等所造成得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得衍生、次生灾害得防备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备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备、部门联动、社会参加得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备工作得组织、领导与协调,将气象灾害得防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备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得气象灾害防备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备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