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讨论 一、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的特别性与进展趋势 电子商务, 指商事主体使用互联网、内部网等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商事行为的总称
电子商务主体,指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电脑技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实施商事行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则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实行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如互联网联结商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网吧等
本文讨论的"电子商务主体",乃就狭义概念而言
因为,立法规制和行政监管的重心与其说是强调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的义务,不如说是强调电子商务企业的义务
就商事行为的性质而言,电子商务行为囊括了买卖、租赁、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咨询、中介等各种商事行为;就电子商务涉及的客体而言,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乃至商品服务的混合形态;就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而言,既包括商人与商人间的商事行为,也包括商人与消费者间的商事行为,甚至包括商人与政府间的商事行为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当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既有共性,也有个性
就共性而言,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法中的商事主体均在于追求盈利,其商事行为都具有营利性,都要恪守法律和伦理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事行为,与传统商事行为的区别与其说是本质层面的,不如说是现象和手段层面的
具体说来,电子商务以"电子"为手段,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
虽然大部分乃至整个交易过程均在网上通过点击鼠标完成,因而具有虚拟的特点;但电子商务行为的效力最终要落实到法律行为制度和侵权制度上,电子商务行为最终要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