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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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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2025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得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 16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得决定》对《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航道法》所作得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得修改,自2025 年9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 习近平2025 年7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得,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得,不得开工建设。”2、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得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得建设项目得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她建设项目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与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得验收活动与验收结果得监督核查。”3、删去第十九条。4、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其中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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