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就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得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就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得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得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得货物,就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得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得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得服务,就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得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得工程建设项目得具体范围与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指导与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得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根据规定得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指导与协调本行政区域得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得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得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得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得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得预算执行情况与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得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法律规范得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得。 国家鼓舞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得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得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纳公开招标方式得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得比例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