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本经营单位根据法定条件、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规定食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有关票证。应当检查检疫,还应当向供货方根据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检查机构出具检查汇报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检查汇报复印件。第三条 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查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明,认证承认标志;(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原则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其原则方式;(四)根据商品特点和使用规定,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重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生产日期、安全有效期(保质期、保鲜期、保留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妥、轻易导致商品损坏也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查或者检疫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查检疫证明,未经检查检疫,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置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 常常检查食品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规定,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 根据食品广告指导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与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第七条 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贯彻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第八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食品,应拒绝进货。发既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汇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一、 目为了保证食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贯彻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二、 合用范围合用于企业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三、 职责1、 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协调、管理工作,同意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汇报。向企业管理层汇报食品安全自查成果。2、 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