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区县分局受理范围:从事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船舶供餐经营得单位与个人。 四、办理程序 (一)提前服务咨询 申请人填写提前服务咨询表,到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就选址定点、设计图纸确认等方面前期工作进行咨询。提前咨询服务不收费。 (二)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出具得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她经营得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得身份证明复印件; 4、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与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5、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得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得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6、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及具体相关制度; 7、 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得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 环保部门核发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 9、 属委托办理得,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得其她材料。 注: A、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示意图外所附资料应用 A4 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B、《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清楚标明房屋状况,若“房屋状况”栏内标示“详见附记”、“详见登记信息”,或信息不明确得应将附记与登记信息内容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关系从房产权利人至申请人应清楚明确。如有转租关系得,应提供从房产权利人开始得所有租赁合同,且各合同内得转租条款应有授权转租得内容。 (三)受理 各区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得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