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XX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7 号)精神,经省政府讨论,决定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范围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
三、调整标准
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 元
四、调整办法
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
(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 元
(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1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 6 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 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根据每年 1
5 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
对于 1990 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
12 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规定享受 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