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 模式下承包商的工期风险防范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商受业主的委托,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转(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负责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商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权负责。工程总承包对提高建筑承包商竞争力有特别大帮助。在当今的国际市场上,EPC 等工程总承包模式已成为主流.虽然这些模式本身存在较大风险,但是它们还是因为具备培育技术创新型企业等重要作用而为诸多国家的政府看好。目前,国内很多建筑承包商普遍存在技术创新能力低、核心竞争力低等问题,激烈的竞争使得企业之间竞相压价,彼此间均得不到合理的利益,利润微薄,长此以往,只能形成行业内的恶性循环。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理利润,恰恰给了有技术创新动力和有实力的企业以进展空间,将他们从一般施工生产中解脱出来,释放出企业固有的活力。工程总承包目前存在着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其中以 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最为国内的建筑承包商所熟悉。EPC(Engineer-Purchase-Construct)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权负责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一、EPC 模式下承包商工期风险的承担范围在 EPC 模式下,业主往往将项目履行过程当中可能会发生的绝大部分工期风险分配给承包商承担。以 FIDIC 银皮书为例,该文本第 4 条第 12 款对于“不可预见之困难”的有关规定“除合同另有说明外:(a)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b)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c)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这也就是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预见到对工期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各类因素,即使发生不可预见的困难,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方式下,工期延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承包商不承担责任;而在 EPC 模式下,工期相对具备确定性,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以及流行病、政府行为等风险因素则作为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发生该类风险时,工期不予调整。换言之,与施工总承包相比,在 EPC 模式下,工程总承包中承包商几乎承担了项目履行过程当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