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四重风险及规避一、对赌协议定义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假如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假如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二、对赌协议的四重风险第一重风险: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企业家和投资者切勿混淆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对赌机制”中假如隐含了“不切实的业绩目标”,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入后,将会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进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第二重风险: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企业家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又对自己的企业进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重风险: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企业家常会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商业协议建立在双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资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调整其业绩。怎样保持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还需要企业家做好戒备。第四重风险:企业家业绩未达标失去退路而导致奉送控股权一般来说,国内企业间的“对赌协议”相对较为温柔,但很多国外的投资方对企业业绩要求极为严厉,很可能因为业绩进展过于低于预期,而奉送企业的控制权。国内太子奶事件就是已出现了一起因业绩未达标而失去控股权的经典案例。三、对赌协议的意义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常常采纳。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讨论国际企业的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也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四、避险三招对于已经签订对赌协议或者急于融资不得不签类似协议的企业,应该有效控制这类协议的“魔性”。首先要注意推敲对方的风险规避条款。“当事人在引入对赌协议时,需要有效估量企业真实的增长潜力,并充分了解博弈对手的经营管理能力。”李磊提醒,在签订对赌协议时,要注意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一些合同细节也要特别注意,比如设立“保底条款”。通常情况下,对赌协议会有类似“每相差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