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章《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精品文章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五)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