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养、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精品文章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直属于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