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章《建设行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法律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精品文章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