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类别日、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使 用氾围准许使用体外诊断用各种含 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1)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 药品(系指根据诊断、治疗需要,对 购入的放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的稀释 或不稀释用于病人的品种。如碘 [E]化钠服溶液、邻碘[E]马尿 酸钠注射液、氯化亚铊[201T1]注射液 等);(2)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 提供的已配制完成的含锝 SmTc]注 射液。( 1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2)采纳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 配套药盒自行配制的体内诊断 及治疗用放射性药品;(3)采纳市售自动合成装置自 行 制 备 的 正 电 子 类 放 射 性 药 品。(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 三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2)可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以 适应 核 医 学 诊 治 新 方 法 、 新 技 术 的 应 用。研制范围仅限国内市场没有或技 术条件限制而不能供应的品种。人员(1)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经核医 学专业培训半年以上,并获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 核医学(放免)专业培训,从事本 专业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 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1)具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核医 学专业培训 1 年以上,并获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 事 放 射 性 药 品 治 疗 的 医 疗 机 构,还必须配备核医学副高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核 医学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1)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 许可证》(第二类)规定的人员;(2)具有负责放射性药品的配制、质量控制的专职技术人员;(3)具有掌握核物理或辐射计 量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1)除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证》(第三类)规定的人员外,还应 有 10 年以上核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 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2)具有核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务 的人员;(3)具有药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博 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证》的技术人员;(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有 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人员 证》。的人员;(4)具有核物理或生物物理学位、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核物理或 辐射剂量学专业技术人员。仪 器 与 设 备(1)具有表面沾污监测仪、加样 器、计数器或液体闪耀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