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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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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5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 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 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 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 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 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 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 报,讨论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 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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