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章《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 年 4 月 26 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xx 年 12 月 26 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 xx 年 6 月 30 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xx 年 8 月 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 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本市城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精品文章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协调,鼓舞进行科学讨论,推广新技术,采纳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