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5-07-28 文章来源 : 办公厅 文章类型 : 原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25]198 号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 年 7 月 11 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法律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本规定所称的特定领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飞机、船舶以及经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租赁业务领域。专业子公司的名称,应当体现所属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所从事的特定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第二章 专业子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境内专业子公司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监管指标达标;(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 50%;(五)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