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 内容摘要: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为物权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物权性质的确认,是坚持一物一权原则,还是改采物权绝对原则,抑或将其分解为多项原则,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本文对一物一权主义的多种阐释进行分析后认为,无论是在宽泛的意义上还是在严格的意义上,将一物一权作为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定位,均有不妥;关于物权性质的基本原则,应是物权绝对原则,一物一权主义中的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等内容可以归并于该原则之中
关键词: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一权物权绝对原则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之中并计划于明年初颁行
为确立法律的基本结构体系和体现其基本理念与精神,并便于学习、掌握和适用,依我国立法之惯例,物权法中也拟于总则部分对其基本原则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
对于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不少的讨论,但在观点上既有共识也有分歧,至今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认识
[1]我们认为,物权法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具特点的制度,莫过于物权的性质、物权的类别、物权的变动三个方面
循此思路,经对物权制度基本理念和规则的合理归并与整理,笔者曾提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三项,即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类型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关于物权变动的“物权公示原则”,此三原则之鼎立,足以支撑起物权法的基本框架
其中,关于确认物权性质的原则应当如何概括,是物权绝对原则,还是一物一权原则抑或其他,目前尚有较大争议,较多学者所主张的依旧是一物一权原则
有鉴于此,特撰本文对一物一权主义进行剖析、对其在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之地位提出质疑,并对取而代之的物权绝对原则的涵义作出阐释
一、一物一权主义与一物多权和多物一权现象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得对抗任何人的绝对性权利,为明确其效力并使其支配的客体范围特定、便于公示,确保物权的实现及维护交易的安全,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