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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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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舞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资金规模为 1.5 亿,分三年实施,每年 5000 万元。 第四条 创业基金鼓舞上海市高等院校、区县政府出资配套,吸纳社会资助。 第五条 创业基金主要分“种子资金”、“创业资金”两种类型,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法律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 第八条 管委会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资金管理;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与有关高等学校组建面对全市的创业基金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关于委托机构条件:必须依托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落实有关创业基金的配套资金(不少于 50%匹配),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提供大学生创业过程的相关培训、咨询服务。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创业基金面对本市高校(含讨论生培育单位)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讨论生)。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住证明;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业基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两种方式支持大学生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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