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源:浙江省档案网 发表时间: -09-29 11:14:1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批准 1990 年 11 月 19 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第 5 号令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它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进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讨论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宝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讨论、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进展,制定进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