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立法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立法;实施机制;公众参加 内容提要: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近二十年,其实施效果还不能说是成功的
其制度的定位、设计到实施都存在许多问题
而环境污染管制应该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建构,因此,必须从制度设计到实施机制等方面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完善
一、我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进展回顾 从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水污染物控制方面,1985 年,上海市开始在黄浦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地区实行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目的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1986 年 2 月 25 日,上海市政府专门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对总量控制制度进行了规定
其后,在徐州、厦门、金华、深圳、常州、重庆等一批城市陆续推广了这项管理办法,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1988 年 3月,国家环保局下达了《关于以总量控制为核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通过总量控制强化水环境管理的新阶段
大气污染物控制方面,1991 年开始,国家环保局在 16 个城市进行了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基于前一时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在 1996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九五”计划和 202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大举措
原国家环保局为落实“九五”环保计划,制定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根据该计划的规定,我国的总量控制计划主要采纳目标总量控制,同时辅以部分的容量总量控制
具体地说,一方面在全国这一宏观层面上实施目标总量控制,就是把 1995 年全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划控制指标下达到各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