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商以知识产权投资问题讨论 [摘要]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现象很普遍,然而外商以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条件,如何评估作价;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取消后,如何分担合营企业责任;如何对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进行鼓舞和监管等问题,法律没有作出完善的规定。文章建议对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商以知识产权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并参考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上述问题加以解决。 [关键词]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知识产权;投资 对以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最早见于我国的《三资企业法》,外商依法可以知识产权投资,尤其是在我国大力提高外资利用率的今日,提高生产的科技含量,允许外商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投资,以技术折价入股的方式能使合营双方有更紧密的联系,它可以积极地配合减少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风险,更加关注技术的使用和企业的进展,实现最大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外商以知识产权投资在现实中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分析解决,笔者选择较为典型的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分析讨论。 一、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明确合营双方只可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明确地将着作权等知识产权排除在外。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将出资的范围从工业产权扩大到着作权。从理论上讲,着作权的财产性权利具有可估价的财产价值,也完全可以依法转让,尤其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展,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财产,允许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出资,是适应时代要求,推动科技进步,加速科技生产力转化要求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也可以着作权进行投资。 其次,出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而我国新旧公司法均未对以知识产权出资提出上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对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实行了“次国民待遇”。综观当代国际投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