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进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梅州市山东中学进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职责和权限,法律规范理事会内部机构、工作及决策程序,保障理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梅州市山东中学进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法律规范理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理事 第四条基金会由 12 名理事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财产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六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第七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参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