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老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老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建设,依据《老师法》、《老师资格条例》、《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老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老师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的教职员工。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校外教育机构的老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的老师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第四条 中小学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判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按时上课,常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三)不仔细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老师形象的。第五条 中小学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常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老师职责,出现学生人身安全损害事故的;(四)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第六条 中小学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损害的;(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三)有偿家教经查实的;(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五)常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判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