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3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4第五章 投后管理...........................................5第六章 收益分配...........................................6第七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治理,法律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小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或“中小管理”)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加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纳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五条 中小管理定位于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资产管理,在与基金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受托进行子基金的发起设立、基金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变现的策划、决策和执行工作。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第七条 中小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人构成,由集团员工担任。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中小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1、策划子基金的募集设立方案;2、根据相关规定报上级投资管理机构审议决策基金的设立方案;3、根据相关规定审议决策项目投资方案;4、根据相关规定报上级投资管理机构审议决策项目投资方案;5、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纳召开会议或通讯评审两种形式,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