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六条 义乌市建设局(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 房屋拆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拆迁范围红线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可进行拆迁调查、登记、资金预测
(二)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及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