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障碍细则1、总则1.1 确定二类障碍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的事故和一类障碍条件下,确定其性质。1.2 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向生产部反映,以便补充修改。2、通用部分:2.1 机组异常运转,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 50MW 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 30 分钟。2.2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 5250 元及以上,或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2.3 检测修理的设备,由于措施不当,使带有压力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超过 5250 元。2.4 主要设备被水淹或厂房漏水,影响设备正常运转,或造成电气设备接地短路。2.5 由于忽视检测修理质量,使修后的主要辅机(送、引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聚水泵,高低加,空预器,内冷水泵等)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测修理.2.6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的误操作(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条件).2.7 主要辅机及其配套的电机故障被迫停运。2.8 以下设备故障,影响主设备运转或降低出力。 (冷烟风机、热风再循环风机、 润滑油泵、调速油泵、射水泵、盘车、密封油泵、顶轴油泵、除氧器等)2.9 停用的主要辅机中的泵类、风机等设备,因出口门(档板)、逆止门不严,引起泵体或风机等倒转,造成轴瓦磨损.2.10 转动机械由于缺油,或冷却水中断,造成轴承温度升高.使轴承损坏.2.11 消防水系统停运或因操作失误,使消防水压力降低到规程规定值以下超过 30 分钟.2.12 一次二类障碍如涉及二个单位时,各报一次二类障碍.2.13 厂领导或安监人员有权认定性质比较严重的异常为二类障碍.3、除灰部分:3.1 灰斗高料位≥2 个以上。3.2 电除尘整流变有效投入率低于 90%,或前 2 个电场投入达不到11 个。3.3 灰、渣系统设备故障,影响正常除灰或降低出力达 8 小时。4、锅炉部分4.1 运转中锅炉主、再热压力或汽温高于或低于运转规程允许值达30 分钟。4.2 安全门拒动或误动。4.3 炉发生尾部再燃烧但未损坏设备。4.4 由任何原因造成跑油,经济损失达 5250 元;或燃油系统阀门、油枪等处漏油严重,须停油系统处理;或油串入汽水系统。4.5 制粉系统爆炸,防爆门爆开未损坏设备。4.6 吹灰器故障无法退出炉外,造成吹灰器烧损。5、汽机部分5.1 汽轮机调速系统故障,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10%及以上达 8 小时。5.2 射水抽气器等设备发生故障和损坏,被迫停运超过 4 小时。5.3 汽轮机运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