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 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估计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 ,工作地点为 ,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乙方应当仔细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别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