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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全与中国物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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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全与中国物权法的保护 【摘 要】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也必定以实现财产安全为己任和价值追求。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财产流转关系即交易关系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意义已远远超越了财产归属关系,以 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标志,世界范围内的民法进展均体现出侧重高效率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且兼顾静态安全的均衡模式,交易安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详细阐述交易安全的概念,及物权法的相关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关键词】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一、引言古罗马法谚曰:“有社会,斯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会”。法律以保护社会生活的安全为目的,安全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宝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使用价值、价值的追求;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因此,交易安全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和制度意义,值得予以关注及特别保护。二、交易安全概述关于交易安全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认为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相对应的动态安全。郑玉波先生采此观点,其认为:“静的安全乃吾人原来享有之利益,法律上加以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动的安全乃吾人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上对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得使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①此种观点可称之为“动的安全说”。郑先生的观点,简单地说,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是一主体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于该取得利益的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以达到保护安全的目的。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从如何取得利益的角度概括交易安全的定义,其仅仅表现了交易安全的外部特征,即物之交易的动态性,而未能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即对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片面的,本文不予采纳。2、认为交易安全泛指与交易有关的一切问题。徐炳在其所着的《买卖法》中谈到:“买卖法应尽可能采纳一切手段保护交易安全,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保证买卖双方免受诸如胁迫、诈欺、任意毁约的危险和威胁,使交易者有安全,不致受到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具体讲,即“交易安全包括交易形成的安全,交易履行安全以及交易人在交易中 本身的安全”。②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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