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人民生命和国家及个人财产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强化本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运输任务的完成,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便全系统交通安全工作更加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全社会性的工作,牵涉面广,参加人多,工作量大,事故频率高,经济损失重,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
因此,必须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当做重要工作来抓,实行综合治理,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
第三条交通安全工作必须仔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单位都应常常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反映的权利
第四条交通安全工作必须接受公安交通部门和内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系统所属各单位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第六条本规定如遇同上级规定不同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此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实施,应用中的问题,由集团总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集团总公司和所属各公司级单位皆设交通安全委员会,并在保卫部门或有关部门设办公室,也可设独立部门
集团总公司保卫部设交通监理科,配检查车一台
各分公司、队级单位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分公司可设股、队(项目经理部)设组
第八条各级委员会和领导小组都由单位领导任主任或组长,各委员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
集团总公司保卫部监理科由科长等三人组成
各级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有百台以上机动车或五百台以上非机动车的公司级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干部二至三名,机动车不足百台,非机动车不足五百台的单位配专职安全干部一名,分公司、队级单位配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员一名
第九条交通安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级单位每季度,分公司每月,队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