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总则一、为加强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提升药物臆 试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华人 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艇量管 理法律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涉及人的生物整讨论伦 理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筹规定,制 定本检查标准
二、本检查标准适用于京津冀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备案后的首次监督检查
三、检查标准分为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伦理委员会专 业三个部分,包括 30 个检查环节、133 个检查项目
其中关键 项目 18 项(标示为★”),一般项目 115 项,包含对备案条件、机 构运行管理、项目实施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四、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漩陷项目”
其中,关 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 为』般缺陷”
五、检查结果评定检查结果按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伦理委员会、专亚 个检查部分分别评定
(一)各检查部分均未发现缺陷项目,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缺陷项目,但各检查部分均未发现严重缺陷,且 一般缺陷数量占相应检查部分一般项目总数量的比例<20%,检 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
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其指定的监管部门,整改期间机构可继续承接药物临床试验
如 仅涉及对备案条 件 的 检 查 , 检 查 项 目 可 不 包 捆
6 、 A5
3 、 A8
4 B5、B6
2、C5、 C7-C15,计算缺陷项目比例时,上述检查项目不纳入项目总数 (下同)
(三)发现任何严重缺陷,或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伦 理委员会、专业任何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