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 9 9 年 10 月 3 1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 2 0 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b5E2RGbCAP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 9 9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 9 8 年 1 月 2 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 9 9 年 12 月 2 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 9 9 年10 月 3 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plEanqFDPw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曾、:
第八法律责任早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DXDiTa9E3d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RTCrpUDGiT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第六条对仔细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