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章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法律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它适用于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章系指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是公章的总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的公章监管人员须具备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公章的制发第五条 公章制发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公司公章(包括各类业务专用章)制发前须报公司行政部,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公司行政部负责制发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部门不得私自制发公章,擅自私刻公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公司各类公章正式启用前须到公司行政部备案印鉴
第八条 因公章磨损或其它原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仍要根据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公章的保管第九条 公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公章保管人需签订《公章保管人责任状》,每年签订一次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公司行政部部长安排专人保管
(二)公司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安排专人保管
(三)党委公章由组织委员保管,工会公章由工会主席保管
第十条 公章必须存放于相对独立、封闭、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随身携带公章,不得放置于公开或半公开的地方
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公章外出
第十一条 公章保管人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将公章封存
假如因为出差或休假,公章保管人员需要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委托可靠人员代为保管公章,并填写交接表,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假如因为人事调动或辞职等原因,公章保管人员需要离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完成公章的交接
属于公司管理的公章,由公司行政部会同公章管理部门安排交接;交接时,必须查验相关记录,填写交接表,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公章应妥善保管、做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