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上海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法律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促进律师事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三)会计核算应当根据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径一致、相互可比。(四)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五)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六)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七)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根据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假如发生减值,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律师事务所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 值。(八)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 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推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根据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第二章资产第六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律师事务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o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 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和预付款项、待摊费用等。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