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会员持续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创业板市场交易,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稳定进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对参加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交易开通、持续管理与服务、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交易行为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管理第三条 会员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法律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加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 对未根据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加创业板新股申购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上午 10︰00 前向本所提出撤销新股申购的申请
第五条 对未根据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加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会员应当实行以下处理措施:(一)对发生买入申报但未成交的,及时限制其继续参加创业板市场交易,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二)对发生买入申报且已成交的,及时限制其创业板交易买入权限,并在买入申报发生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根据客户意愿办理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相关手续,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后为其解除创业板买入限制,或者督促其卖出所持有股份
第六条 客户在其原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相关证券账户被注销后开立新证券账户的,会员应当重新根据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为其新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原证券账户的交易经验可以延续到新证券账户上
第七条 客户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会员应当在确认其普通证券账户已根据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对其信用证券账户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