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 )”是说明性解释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特别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 25 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 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 20 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
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
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