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指标的由来与利弊近来,不断从一些报刊上看到非议或责难下达伤亡事故控制指标的文章。有人认为,政府每年下达死亡控制人数,是对员工生命极不负责,是不尊重人权的行为。这顶帽子是很吓人的。但尽管有这些责难,各地每年仍然下达伤亡事故控制指标。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在一次讲话中,针对煤矿事故多发的情况,提出 5 年内实现三个控制目标,即百万吨死亡率下降 25%,事故死亡人数和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特大事故分别下降 30%;公安部领导也表示,各地若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所在省领导要作检讨。这种伤亡事故指标管理,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是对员工生命的践踏还是更好的保护员工生命,笔者以为有必要进行探讨。伤亡指标的由来在上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全国许多省市先后推行伤亡事故目标管理,试图通过下达伤亡事故控制指标,促进安全生产。四川省从1987 年对伤亡事故实行目标管理,下达伤亡控制指标,这在全国是最早的省份。1980 年以来,四川省每年因工伤亡是全国之最,交通死亡事故占全国十分之一。省领导十分重视,每年讲话都要求全省伤亡事故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但是由于没有可操作性,这样的要求成了空话。1987 年初在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上,省领导又提出对伤亡事故实行目标管理。1987 年省安办在讨论下年工作时,为了落实省领导指示,同时也针对有些领导和管理干部对安全工作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现象,提出下达伤亡事故控制指标。一开始根据各地和行业部门三年死亡人数的平均值为基础,考虑生产进展情况,提出了各市、地、州和部门的伤亡事故控制指标,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通知下达,给了大家一个奋斗的目标。试行两年效果很好。1989 年改由省政府直接向各地政府及省级行业部门下达,包括公路、水上、航空安全、火灾等事故控制指标,对控制重特大事故,也作了规定,并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年终考核奖惩。在实践中我们不断对指标加以细化,如对工业企业提出千人死亡率,对煤矿提出百万吨死亡率,对公路交通提出万车死亡率。为了确保指标不被突破,市、地、州结合工作要求,将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和行业部门。行业部门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对所属企业提出了要求,一般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进行考核。对有的万人以上大型企业,确实存在直接下达死亡控制指标的现象。伤亡指标的利弊利伤亡指标的下达,给人一种直观、警示的感觉,安全工作是看得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