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 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三第 章 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章五第 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第 七 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 章 八 第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九 第 附则 章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二 章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特别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的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对严重影响城市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危险源,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宜在原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特别情况,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建设单位通过对现有用地挖潜改造,基本能够容纳其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