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企业运输费用管理法律规范第 1 章总则第 1 条为加强对企业的运输费用管理,控制不合理的费用开支,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法律规范。第 2 条 本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对运费支付、运杂费、二次运费和过路过桥费的管理。第 2 章管理职责分工第 3 条 配送中心负责运输费用的统计、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核。第 4 条 财务部负责运输费用的最终审核与结算。第 3 章 运费支付第 5 条 配送中心核单员及时收回运输单据并进行核对,每周四之前整理好上周运费明细,并分两次(每月 15 日和每月月底)把运费清单交到财务部。第 6 条 财务部收到运费清单后应核对送货单据结算是否有效、完整,运费计算标准及累计金额是否正确无误。第 7 条 财务部核对单据后交给配送中心经理审核,由其确认各承运车队是否有遗留问题。第 8 条 运费清单经配送中心经理审核后交客服部经理,由其确认各承运商是否有未解决完的售后投诉问题。第 9 条 客服部经理审核完后,由财务部经理审核总运费是否超出定额。若在定额内,财务部经理签字后,即可结算运费;若超出定额,需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才可结算。第 4 章运杂费的管理第 10 条 除配送中心经理外,企业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租用社会车辆。第 11 条 运输车队一次性发生运杂费超过 1 0 元的,必须上报配送中心经理审批。第 12 条 财务部在结算运杂费时,如没有相应手续不能给予结算。第 5 章二次运费的管理第 13 条 二次运费产生后,配送中心核单员必须分析二次运费产生的原因,进行原因的分析与归类(具体如表 5-1 所示),并严格依据单据进行申报与结算。表 5-1 二次运费产生原因分析表原因具体分析我方原因商品或客户信息记录错误,配送中心相关人员工作失误等生产厂家原因产品质量及性能有问题等承运方原因因服务不法律规范与服务不到位导致用户拒收;送货前未与用户联系出现的各类问题用户原因用户不满意退货及选择商品失误等配送外残原因送至用户家,外包装完好无损,开箱验货时货物出现外残等第 14 条 没有单据或证明的二次运费,一律不予结算。对于私自伪造相关单据或证明的,除不结算运费外,还要对当事车辆进行停运直至解除合同,并罚款 2〜5 元。第 15 条二次运费承担1. 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二次运费由相关责任人承担。2. 由于厂家原因造成的,二次运费由厂家承担。3. 由于承运方原因造成的,不予结算二次运费,并按相关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