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 例 》 ( 第 号 令 ) , 结 合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 本 着 提 高 各 级 领 导 和 全 体 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整个合同段全体人员:第二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1
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2
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实行措施而未能避开或减轻事故的;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5
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6
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1
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施 工 人 员 , 经 头 警 告 , 批 判 教 育 后 仍 不 改 正 者 ,对其处以 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施工场地有下列行为的 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 元罚款
1) 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2) 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3)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4) 高处作业未穿防滑鞋;5) 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6) 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7) 在岗位上打闹者;8) 在预制箱梁、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9) 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10) 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快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快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11) 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