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兰州大学移动电话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移动电话使用和话费支出管理,本着保证工作需要、控制公用经费增长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移动电话属个人使用的通讯电子设备,原则上由个人购买,个人使用,个人保管,公用经费一律不得为个人购置移动电话
因特别原因需要公费购置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条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不得与单位办公电话捆绑报销话费
“5·12”地震后,使用公用经费应急购置并与办公电话捆绑报销话费的小灵通也同时停止使用,由各单位自行办理解除捆绑手续
第四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根据“限额报销、超支自理”的原则,为在岗担任实职的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按月在限额内凭票报销移动电话费
报销限额和经费来源分别为: (一) 学校主要领导:据实报销,从校领导办公经费中列支
(二) 其他校领导:每人每月 400 元,从校领导办公经费中列支
(三)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180 元,从本部门办公经费中列支
(四) 各学院、讨论院的院长、书记:每人每月 180 元,从学院教学经费或创收分成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凡符合报销话费条件的领导干部,应事先填写《兰州大学移动电话登记备案表》,报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
移动电话号码如有变更,使用人要重新填写登记备案表,报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
财务处按登记备案表报销话费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保证登记备案的移动电话畅通,以满足工作联系的需要
第七条移动电话费按月核算,不实行累计
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移动电话费可以每月报销一次,也可以不定期集中报销
第九条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时,从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报销电话费;调离学校或不担任实职的,从次月起,停止报销电话费
第十条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电话费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后勤集团应参照本规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