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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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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 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酬劳、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 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实行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第 13 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酬劳、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 28 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假如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酬劳、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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