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5 年 4 月 6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4 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7 号公布 自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税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进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