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动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进展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公路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楼房补助标准 1
主房:按楼房 1000 元/nf、平房 700 元/nf 标准由各镇(乡)政府包干使用,各镇(乡)可根据所拆房屋年限、结构、装修等差异,制订相应的拆迁工作方案补偿实施细则
附房及零星附属物扶助:砖混结构附房 400 元/行,彩钢房 300 元/nf,彩钢棚 150 元/疔,其它棚舍及厕所 500 元/间(只),水井(含水池)1500 元/口,化粪池 1800 元/只,围墙 150 元/nf,护岸 200 元/m,水泥场地及进宅柏油 50 元/行,零星花木移植费 500 元/户,骨瓶 70 元/只
搬迁误工补助: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 500 元
临时安置补助:对租住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无论实际过渡时间长短,统一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 900 元一次性补助
固定电话等移机减免:固定电话每户 200 元,宽带每户 200元,有线电视每户 400 元,水电表每户 1000 元
搬迁奖励:在法规时间内到位签订协议并拆迁到位的,按主房面积 50 元/nf 给予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二、农村规模养殖棚舍和企业拆迁补偿 1
农村规模养殖棚舍:砖混结构且檐高不低于 2
2 米,按 350 元/nf 补偿,其余简易棚舍按 250 元/nf 标准补偿
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 50 元/nf
企业拆迁补偿:非生产用房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用房补偿标准 750 元/nf,其中檐高超过 6 米(含 6 米)并有行车的按 1000 元/nf标准给予补偿,法规期限内签约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 507E/m2o 企业搬迁、过渡费用根据企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