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山西省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部门从事生产管理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管理和施工过程中,为免遭和减轻事故损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第四条 公司质安部及项目部对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发放、使用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项目部根据两个《标准》结合工程特点和劳务人员分布状况,在编制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的同时,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计划,并对项目部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配置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所使用资金给予保证,按审批计划及时拨付
第七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山西省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根据项目部的具体情况,配置劳动防护用品:1、分包单位根据施工人员需求情况由分包单位自行对所属施工人员配置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2、经查分包单位未按要求配置,则由项目部统一购置, 转交分包单位发放,费用从分包费中扣除
第八条 所有特种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及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经销点采购,并索取三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各项性能指标,严禁购置伪劣产品或淘汰失效产品
第九条 禁止将个体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须登记造册,建立领用制度,定期按需发放,正确使用,不准转卖、赠予他人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凡因操作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没有使用规定必备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或使用防护用品过期失效的,作为违章违纪进行处理;没有使用其它个体防护用品的,督促其立即佩带
第十一条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