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 年 7 月 29 日 13:41:33 阅读次数:212 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2025]43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进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进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市进展改革委二〇〇五年八月)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5〕20 号)、《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25〕2656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25〕11 号),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进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进展改革委。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市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根据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进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四、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填写《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根据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权限,在项目实施前到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五、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规划及布局,对项目是否属于备案项目及是否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进行确认,在受理项目相关材料齐全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同意予以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时抄送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