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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结算制度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制度

医疗保险结算制度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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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结算制度(一)门诊的费用结算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纳 IC 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 IC 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2、属于特别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二)住院的费用结算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 IC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上传社保局。因特别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社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2、被保险人出院时,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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