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法律规范为法律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法律规范所称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穿刺途径对除颅内血管和心脏冠状血管以外的其他血管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目录见附件),不包括经血管途径对肿瘤性疾病进行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放射介入),以及普通外科、心脏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血管造影室
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楚,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至少 2 名经过正规培训、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血管外科、心脏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病房,床位不少于 15 张
5 年内累计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 5 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 150 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血管外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病房,床位不少于 10 张
5 年内累计完成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 4 例,开展三级及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 1 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