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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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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法律规范我院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支持事业进展,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资产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材料等)和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第三条 医院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为达到更好的服务医疗事业,合理利用富余资产,加快人员分流和实现后勤产业化等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利用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第四条对外投资方式:(一)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营利性医疗机构);(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国管局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五条资产来源:(一)医院本身的收支结余形成的货币资金;(二)医院的闲置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用场地、房屋作为参股企业的投资时,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三)医院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着重考虑与医院医疗服务相关的医疗技术或科研成果等资产作为投资的主要方式。第六条 医院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投资(一)国有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三)维持医院正常业务运转、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第七条 医院借款、贷款和租赁的资产不得用作开办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第八条 医院不得将教学、科研、医疗设备及房地产等物质条件无偿用于企业经营。实行租赁形式应以评估后价值作为收取租金的依据。第九条 医院对外投资行为须根据产权归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一)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医院进行对外投资须报卫生部审批。(二)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以下简称“非转经”)审批权限到卫生部或国管局办理非转经的审批手续,即一次性投资价值原值 20 万元以下的资产,由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一次性投资价值原值 2 0 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医院提出申请,报经卫生部审核后,报国管局审批。(三)对投资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卫生部备案。(四)设有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应当先办理企业产权占有登记(企业填写产权占有登记表经卫生部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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